黑龙江齐齐哈尔昂昂溪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昂昂溪区欢迎国外、市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本市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本市现有企业的经营权;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及其它商定的方式,取得本市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称“外商”)和本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国内客商”)在本市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9条 政府设立扶持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符合本市行业产业发展重点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对投资额在 1亿元以上或到本市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创办企业,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500万元独资、合资创办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三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500万元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投产后七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四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控股的,投产后七年内享受同级财政部门扶持政策,其中,前三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扶持;后四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扶持。  第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五荒”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七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扶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 7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市投资8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投资重点的生产加工企业,国有土地可以实行先用后买的方式。企业投产后四年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现行价格)额度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市投资8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发展重点行业、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后,余额部分由企业出具交款计划承诺书,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购并本市境内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转股)。当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农业、牧业、“五荒”开发等项目,可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土地租赁手续。对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创办高效、高产优质农业项目及植树造林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  三、收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凡本市政府部门有权免收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规定对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购买本市国有企业房产,交易服务费将按投资额给予优惠,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2%的10%收取,投资500-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2%的8%收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2%的5%收取。  第十四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本市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二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企业,需进行环境监测的,只收监测成本费。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免收审查费、工本费。  第十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免收许可证审验费。  第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福利事业,民政部门优先审核,免收各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创办企业,免收首次委托产品质量检验费、计量检验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备案费。  第十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条件,优先予以安排,并按本市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市投资购并、合资、合作新创办企业,涉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向使用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免收国有资产更向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积极吸引市外优秀人才。市外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或急缺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本市有接收单位凡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进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博士、硕士、35周岁以下的学士、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具有引进资金、项目等特殊才能的各类在职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均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如无档案保管权、无上级主管部门,由市人才中心代其办理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创办企业,申请办理的各种证照件,严格按照服务承诺限期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可将其农村亲属2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可再增加3人。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 15万元,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技术设备投入),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1户常住户口(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投资额达30万元,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技术设备投入),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 2户常住户口(投资者及企业负责人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投资额达 50万元创办商贸企业的,可允许投资者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1户常住户口(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民用外商馈赠资金或设备创办生产型企业,投入资金占注册资本25%以上,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购买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80%的, 按成交价格下浮5%;持股额达到8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5%分期付款的,股本权力按资金到位额度享受股本利益,但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额须三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城市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办企业新建厂房及附属工程,有设计施工能力的,可自行设计施工;无设计施工能力的须进行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推荐的设计、施工队伍可优先选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区开发证明和开发资质,经市建设局备案,可独立开发建设;具备资质条件的,可批准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一次性开发项目建设,也可与本市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投资项目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用。  第二十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招用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核准,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创办企业和开发项目,须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如有与本市以往的政策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