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讷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讷河市欢迎国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以下优惠政策(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免税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9条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商和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的企业(厂址在乡镇投资额减半),分别给予三年、五年已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第三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奖励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乡镇引进项目进入市区和工业园区的,实现税金抵顶乡镇指标,优惠期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返还引进项目的乡镇。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五条启动老企业或新建工业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三年内免收土地租金。  第六条兴办企业,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100——200万元的,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分别优惠30%、50%;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和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3 年内免收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含“三险”)。厂房、厂区建设期间,免收市级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含建筑行业统筹)。  第八条企业实行定费统收,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收费。  四、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县级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市委、人大、政协副职),并纳入财政供养。连续三年达标的,终身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条对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享受副县级待遇,由财政供养,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固定法定代表人,由财政提供资金入养老保险至退休年龄,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十二条现有企业在*9次投资后,如再追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该政策标准的,同样享受土地和收费等优惠政策。在原有税收基础上增加的税收部分可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三年*6一年税收为基数)。  第十三条投资创办企业,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客商本人及家属均可办理本市城镇户口。同时可安排企业投资者一名子女择校择班入学,免收学杂费。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可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对外商实行特殊保护,涉案(刑事案件除外)未经市委批准,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侵犯外来投资客商人身权益的案件,政法部门应从严、从快查处。尊重外商的个人生活习惯和隐私。  第十五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特殊保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贵宾证和专用车辆特别通行证。给企业运送生产原料的车辆,在本市范围内不严重违章不扣车、不押证、不罚款。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市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罚款,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得扣押、查封、划拨企业资金、财产和冻结银行帐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搞评比、捐助、摊派。  第十七条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优先推荐和宣传外商企业及其名、优、特、新产品,广告费按标准费用20%收取。新建企业,可给作10次免费广告。  第十八条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创办企业和开发项目,须经市招商局确认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