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进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 *9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现行综合价格)额度时,可由财政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后,余额部分由企业出具交款计划承诺书,即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可由市财政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作用证。 第四条高新区辟建高新技术创业园地。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按照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准设。鼓励房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建设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凡按标准进入开发区建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并三年不收租金的,政府免收综合地价,三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批准后4年内,财政部门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劳动密集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条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技术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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