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投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所的税  1、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和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适用以下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    5% 500元-2000元       10% 2000-5000 元       15% 5000-20000元       20% 20000-40000 元      25% 40000-60000 元      30% 60000-80000 元      35% 80000-100000元      40% 100000元以上部分     45%备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全月应纳税所的额”是指每月收入减去“附加减除费用”(40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  1、我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2、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部分返还。  3、凡外商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交通、能源、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的优惠。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免缴地方所得税三年。  5、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6、凡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款的40%部分,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土地优惠政策  1、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其项目属高科技性质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6年起5年内减半交纳土地使用费。  2、对外商在我市兴办的事关我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或减收市级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特事特办,一事一策。  3、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和出口农产品等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可免征土地使用费。承包荒山、荒滩、荒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可给予30年以上承包期限,承包的头两年,经批准可全额免除土地承包租金。外商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达50年。  4、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外商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经批准,出让金的市收部分可待企业建成投产2年后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作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