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规定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外商投资企业增殖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税率为13%;出口货物的征税、免税、退税按国家规定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超过部分由财政返还)。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部分先征后由市财政(或乡镇财政)返还。免收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农、林、牧业项目,继续免缴地方所得税。其它企业按年出口占销售的比例减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4.凡属高新技术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后,可给予返还增殖税属市地方留成部分(12.5%)3年,财政返还部分一律记入企业利润。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返还其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凡属外商增资括产的项目经批准后,增资部分分开计算,继续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超过部分由财政返还。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凡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础设施及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的优惠。  7.举办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开发性独资企业,且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后5年减按10%的税率计怔所得税,超过部分由财政返还。  8.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所征收的增殖税属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比例返还给企业。  9.凡总投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限制乙类产业目录,将列为本市利用外资重点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外,实行一项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外商投资部分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  11.外商收购中小型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八年免缴所得税优惠。  12.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性生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申请其房产契税可返还给合资、合作企业。  13.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实行有价用地原则,主要方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现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四种,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并视项目规模和出资期限实行浮动。  14.外商租用现有企业场地建办项目的,土地租金按每年每平方米8-20元支付;租赁厂房,视厂房新旧、结构、每月每平方米为6-15元。  15.中方以原有割拨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其项目属高新技术性质的,可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16.外商投资举办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等项目,在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条件下,或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和水面上从事上述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20年;以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从事上述项目的,可免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施工、建筑等费用,均按市内行业收费标准计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比例减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1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凡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律优先供应解决,并减半征收水增容费。凡在市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用水按每吨下浮0.20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