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994年税制改革后,涉及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法规、文件共有5个,其中目前继续有效的4个,废止的1个,现归纳如下: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法规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法规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法规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法规税额标准的70%征收。  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4]9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二、废止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法规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法规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第八批《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宣布废止)  三、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1993年12月25日至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本文收集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文件效力范围的限制,对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执行中请注意省以下的具体规定。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资源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