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投资存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投资存款利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收入,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为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先后下发文件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掌握,笔者将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的一系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按免税项目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归纳整理成为投资存款利息、外籍住华人员、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财产收入、下岗职工收入、随军家属及退役军人、其他收入等八个部分一一介绍给大家,以求能够对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有所帮助,本文先介绍*9部分——投资存款利息,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有效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1]814号)规定: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规定: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为1980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 2、以上搜集归纳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文件,因受篇幅和文件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就没有一一再收集进来,请谅解。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随时注意调整情况。*4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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