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累加享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何礼明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服务企业,颁发了劳动服务企业证书,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2004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公司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005年度中间,在安置的9名待业人员里,该公司陆续解除了4名人员的劳动合同,然后招用了4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006年初,该公司继续以劳服企业名义申请减免2005年企业所得税,但因解除了4名安置的待业人员,税务部门以不再符合劳动服务企业为由,不予减免税申请审批。该公司认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选择该项税收优惠申请减免。但由于该公司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劳动部门的认定证明,且不符合享受享受优惠政策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因此,以招用下岗失业名义享受税收优惠也被税务局拒绝。  因该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新办企业,现该公司又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为依据申请享受减免税,不曾想,公司的减免税要求又没有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3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企业就可能会存在同时符合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情况,对此,税法在很多方面制定了不能累加享受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229号)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3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规定,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