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津补贴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津补贴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规定:⑴、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9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⑶、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94号)规定:对香港特区政府派往香港驻粤经贸办工作人员所领取的由特区政府供给的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规定:对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个人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为1980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 2、以上搜集归纳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文件,因受篇幅和文件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就没有一一再收集进来,请谅解。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随时注意调整情况。*4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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