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旧货及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从1994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①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6%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见所附产品目录)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以下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9、《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规定:①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②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即: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9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③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④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本文所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如果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所述的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特定产品应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