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金银、宝石及饰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规定: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94]财税字第4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52号)规定: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规定:自2000年6月20日起,对各级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的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继续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①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③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