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民政福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推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5号)规定:([94]财税字003号)及([94]国税发15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