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铁路、航空与电力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规定:铁路系统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规定: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的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