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软件、集成电路产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法规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③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及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法规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征收的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等收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