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医药行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或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可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服务同时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器具、免征增值税税。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③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④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收入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①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②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