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部队、公安与司法部门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部队、公安与司法部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 ⑴、军队系统的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及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及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②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⑵、军工系统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② 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⑶、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按规定生产的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等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⑷、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⑸、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9号)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时免征的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规定: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免征的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规定: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161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祥见免税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货单位及生产企业名单)。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