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其他行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①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税。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以下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①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⑴、对以下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成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⑵、对以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①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③卷烟;  ⑶、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免征增值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81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2000年底以前,对附列的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附列的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规定:自 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①对从事热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②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所代收费用项目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的、使用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③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④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94号)规定:香港驻粤经贸办运进内地的办公用品、机动交通工具和办事处处长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免予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常驻工作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也可享有免税待遇。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