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其他行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其他行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⑴、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⑵、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⑷、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⑸、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⑻、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⑼、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规定:从2005年1月l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74号)的有关规定,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国际展览局应缴纳的所得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94号)规定:香港驻粤经贸办不得在内地从事商业和其他牟利活动。其提供的有关服务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务费,对此类服务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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