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教育科研及医疗卫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①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④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①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拷贝、工作带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④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⑤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⑥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等指定文化单位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等指定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规定: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①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②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④上述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自文到之日起,①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②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③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营业税。④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对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收费标准内的收费)免征营业税。③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①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③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自2000年7月10日起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下同。)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②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及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