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金融保险及证券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金融保险及证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④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规定:自2000年9月1日以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①对资产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②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③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7月27日起,免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③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以冲减营业额,这里的营业额是指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其他应税营业额。因此,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只能与其贷款利息收入相冲减,不能冲减其他应税营业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自2003年7月3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财税[2005]76号)、(财税[2005]21号)、(财税[2005]37号)、(财税[2005]145号)、(财税[2006]19号)规定:对列举的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规定: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规定:自1996年12月24日起,根据 (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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