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标准提高 所得调增幅度下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利全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该文件的颁布实施,是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现行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存在着显著的弊端: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  新政策的好处: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二是计税工资税标准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三是国家财政在能力上能够承受,四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实行计税工资(原扣除额为每月800元)的企业,若职工人均月工资发放额在1600元及以上的,新政策施行的2006年度即可以使企业人均少调增工资及三项费用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5640元,一个有员工200人的企业最多可以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372240元,减负效果是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