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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优惠是否受“新办企业”限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纪宏奎 日期:2007-11-29 字号[ 大 中 小 ]   问:非“新办”服务型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定额税收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文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也就是说,新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新办服务型企业不论是2002年9月30号以前成立,还是2002年9月30号以后“新办服务型企业”,从2006年1月1日后,只要是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均可依法享受规定税(费)种的定额减免。  同时,文件规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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