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向冰雪灾区捐赠可申请税前扣除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向冰雪灾区捐赠可申请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谭育红 陈萍生 日期:2008-02-19 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1月以来,湖南、江西等省遭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5的冰冻灾害,灾区百姓的饥寒冷暖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各行各业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最近,不断有纳税单位和个人打电话到湖南、江西等省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为此,咨询员进行了回答,并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五方面税法规定:一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所得税相关规定,内资企业由原来一般的3%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12%,特别是对于外资企业,将原来的全额税前扣除改为限额扣除,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另外,计算比例的基数也由原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改为企业的会计利润,便于纳税人计算和考虑捐赠的数额大小。 对于单位组织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捐款,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二是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的途径进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三是公益性捐赠有特定捐赠事项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显然,救助冰冻灾害捐赠属于*9项规定的范围。 四是公益性捐赠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第五条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所以,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五是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谓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