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17字号[ 大 中 小 ]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请示北京市政府,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我市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交的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再就业优惠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交的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再就业优惠证》 审批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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