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9-08-20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有:  1、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的规定,对该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即,凡是附件中没有列示的地方的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不能够享受3年免营业 税的优惠政策。这些列示的地方主要是指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等9省(直辖市)。  3、呆滞出版物所得税处理的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文化产品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6、境外演出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