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通过认定方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同刚 樊剑英日期:2009-08-24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就有如下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