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  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报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经贸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上述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后,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填写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二、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持经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证明以及技术合同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企业可直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填写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