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证券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9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