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通过认定方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同刚 樊剑英日期:2009-09-08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文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除此之外,动漫企业可以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款中也有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