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07字号[ 大 中 小 ]   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2、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4)*9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说明。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