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装备制造业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兰相洁日期:2009-09-11字号[ 大 中 小 ]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在税收政策方面,装备制造业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近阶段,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明确了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该意见决定调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此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根据上述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在2007年后连续发布公告,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2008年9月发布《关于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  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5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前提下,是一项重大减税政策。  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对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重组业务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会涉及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以来,为了鼓励机械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国家先后三次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