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其他行业房产税优惠政策(三)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14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按国务院规定接收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对应国有商业银行划转不良资产时的各种书面资料、协议(合同);  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设的分支机构的从业证明;  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有关金融机构被撤销的文件或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工商注销证明;  2、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资料(贷款合同等);  3、借款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充贷款本息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4、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三、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用以证明本单位是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性质的证明资料;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房屋或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房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  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用以证明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证明材料;  6、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四、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能够证明购买房屋是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  3、土地、房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  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