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地方各税普遍性优惠政策(四)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1-03字号[ 大 中 小 ]   十三、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市税三字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包括: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  2、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4、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