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企业所得税普遍性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1-06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