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地方各税普遍性优惠政策(五)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1-10字号[ 大 中 小 ]   十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七、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