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地方各税普遍性优惠政策(九)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1-27字号[ 大 中 小 ]   三十、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转让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报送资料包括:  1、合作建房的证明文件;  2、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一、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转让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报送资料包括:  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2、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二、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原厂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京经规划字[1999]20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转让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有关批准文件;  2、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3、《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转让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报送资料包括:  1、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2、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文件依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2002年政府92号令修订)》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