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6-09字号[ 大 中 小 ]   三、减免所得额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从事林木的培育取得收入5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3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9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950万元,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1000-700)+(950-300)=11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50×25%=28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500-300)]+[(1000-700)-(1000-700)]+[(950-300)-500]×50%=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5×25%=18.75万元  [注]从事林木培育所得=500-300=2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1000-700=300万元,*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950-300=65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低税率  (一)政策要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苏州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创办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8]9号)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万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所得税额=2600×25%=6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所得税额=2600×15%=390万元  五、减免税  (一)政策要义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4、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8年1月1日经认定为新办动漫企业,当年企业已经获利。2010年度收入总额600万元,其中含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2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企业当期发生成本费用4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总额2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职工培训经费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400+(50-250×2.5%)=24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3.75×25%=60.93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600-20)-400=18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0×25%×50%=22.5万元  [注]经认定的新办动漫企业可适用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增值税返还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不作为应税收入;职工培训经费50万元可据实扣除;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