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
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6-12字号[ 大 中 小 ] 六、加速折旧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一台设备年初净值11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优惠政策应用前: 按直线法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21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后折旧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35万元 ②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2÷5)=44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5)=26.4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2÷5)=15.84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③采取年数总和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1+2+3+4+5))=35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4/(1+2+3+4+5))=28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1+2+3+4+5))=21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2/(1+2+3+4+5))=14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1/(1+2+3+4+5))=7万元 [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企业前几年可以多扣除折旧费用,相当于取得了推迟纳税的优惠。 七、投资抵扣 (一)政策要义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8年1月1日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0万元,2009年底股权持有满2年,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25%=84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300 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0×70%=14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1300)×25%=0万元 [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1300万元,还有100万元不足抵扣,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投资抵免 (一)政策要义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00×25%-10=690万元 九、再投资退税 (一)政策要义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2009年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1700万元,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不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优惠政策应用后: 享受再投资退税=1700÷(1-15%)×15%×40%=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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