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6-08字号[ 大 中 小 ]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目标要求,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智能电网、传感网、新型平板显示、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对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掌握和应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类型。  一、减计收入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1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50)-(95+30)=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5%=6.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90%+50)-(95+30)=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25%=3.75万元  二、加计扣除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280×50%=640万元  [注]如研究开发费2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未来使用期内(假设为10年),每年可摊销280×150%÷10=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