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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就业类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12 字号[ 大 中 小 ]   1、下岗再就业  (1)个体经营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财税[2010]10号,粤财法[2006]42号)  (2)招用下岗人员定额扣减营业税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财税[2010]10号,粤财法[2006]42号)  2、军转干部  (1)个体经营免征3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2)安置军转干部3年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6号)  3、随军家属  (1)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安置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84号)  4、退役士兵  (1)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93号)  (2)安置城镇退役士兵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5、残疾人  (1)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安置残疾人定额扣减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残疾人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元。(财税[2007]92号)  (3)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税[2009]70号)  6、大学生实习  支付实习报酬准予税前扣除。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6]107号)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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