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支持二三产分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1-30字号[ 大 中 小 ]   二、鼓励二三产分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自主分离过程中产生税费的优惠政策  16、居民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7、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8、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对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分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对分离出的新办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分离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对分离出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分离出的企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对分离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鼓励分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鼓励分离企业设备更新。分离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4、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5、鼓励分离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6、分离出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当期成本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