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支持二三产分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营业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1-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鼓励二三产分离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自主分离过程中产生税费的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分离”方式的新设企业采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工业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因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分离出的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分离出的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试点物流企业(简称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三)对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分离出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对分离出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分离出的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企业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对分离出的劳务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于分离出的独立的符合条件的劳务公司。其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六)对分离出的从事代理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分离出的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其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 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  9、对于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按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差额征收营业税。  10、对于分离后成立的专业拆迁代理单位,其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1、对于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展览业业务,为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12、对于分离出的企业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其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13、对于分离出的企业专门从事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其运输代理的营业额按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差额征收营业税。  14、对于分离出的企业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的,其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按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差额征收营业税。  (七)对分离出的企业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  15、分离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分离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离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