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装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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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富军 日期:2011-02-09 字号[ 大 中 小 ] 一、装备制造业的的概念及范围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工业的总称,即“生产机器的机器制造业”。 装备制造业又称装备工业,主要是指资本品制造业,是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而制造各种技术装备的产业总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电子和兵器工业中的投资类制成品,分属于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装备制造业7个大类185个小类。 装备制造业的正式出现见于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要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制造业,是制造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建立起强大的装备制造业,是提高中国综合国力,实现工业化的根本保证。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装备制造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前抵扣优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享受亏损结转、税项扣除、技术开发费扣除优惠等内容。 (一)鼓励技术创新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设备采购 1、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而且按照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也就是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都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就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 (三)对购买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3、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4)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四)鼓励老企业改革转制 1、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税务处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费用等支出,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解决企业办社会,进行主辅分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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