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安居工程、城镇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安居工程、城镇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7-07字号[ 大 中 小 ]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城市改造的税收政策 (一)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六)对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盖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七)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参与城市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九)城市改造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一)由于城市改造(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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