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集锦(三)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1-07-04字号[ 大 中 小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是指债转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登记设立或变更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指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与被控股关系。而一般债权债务单位之间的债转股,应该是不可以适用29号文规定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规定: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再销售,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鉴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执行时间较长,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新出现的涉税事宜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中国科学院所属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现核定该公司2001年进口额度600万美元,其中北京海关进口45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0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7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50万美元。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除本通知*9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9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五、享受本通知*9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注意: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六、办理和认定:(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业务衔接问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取消《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9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规定。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化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新政策变化: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件明确,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除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取消了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新政策取消了财税[2006]153号文件党报党刊等有关出版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财税[2009]34号文件明确,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取消了新华书店有关税收优惠。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率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他有关免(退)税项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应注意的事项。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纳税人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避免造成该享受的优惠不能享受。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原税款入库渠道分别退还给企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增值税税率:一、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3.图书、报纸、杂志;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定点生产企业及品种清单:一、定点企业名单:东北制药总厂、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齐多夫定及其制剂、司他夫定及其制剂、去羟肌苷及其制剂、奈韦拉平及其制剂、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利托那韦及其制剂。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注意事项: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 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 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金额=成交数量×单价;税额=金额×17%。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注意: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