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7-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 (一)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鼓励科技人员到城镇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到城镇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6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到城镇创业。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留学人员申办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四)鼓励和吸引区外投资主体到我区城镇投资。积极推进区域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区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泛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合作和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活动,积极为举办方做好展会申办的审核发证服务工作,确立举办方的合法主体资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推动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支持各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和企业经贸合作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五)鼓励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并可依法转让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支持农村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家店、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支持农村经纪人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服务,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免于注册登记。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开发,重点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行业,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业流动,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 元。2012 年12 月31 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 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涉农企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名特优农产品,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典型示范、品牌兴社、合同帮社、维权护社和龙头企业办社“五项机制”,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生产性服务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 (七)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 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6不超过5000 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 年至2012 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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