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习费要按“劳务报酬”缴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暑期实习费要按“劳务报酬”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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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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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许多大中专学生到企业去打暑期工,希望为自己“加油充电”的同时,也赚取一笔实习费。市地税局提醒:实习所得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1)雇佣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2)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由于暑期实习一般都是1到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取得的收入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 例如:大学生玲玲到某公司实习一个月,得到实习费1500元。根据规定,他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按全额5%的税率征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玲玲取得的实习费需缴纳的营业税:1500×5%=75元;城建税:75×7%=5元;教育费附加:75×3%=2元;个人所得税:(1500-75-5-2-800)×20%=124元,应缴税费合计206元。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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