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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周伟祥 日期:2011-07-25 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区分不同类型按以下方法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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