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及其历史地位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曾光明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1931年11月,毛泽东、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建了以瑞金为中心的苏区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苏区人民和红军指战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但进行了艰苦卓绝的保卫和发展红色政权的武装斗争,而且积极开展经济建设,大力组织财税收入,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巩固和发展,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苏维埃政权的经费需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央苏区的税收,是在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初期创建的人民税收。苏区财政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保障革命战争的物质供给,解决红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给养问题。为实施这一中心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立即组建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并在苏区各省、县、区相应建立各级财政人民委员部,确立了各级财税的领导和组织系统,加强了对苏区财税工作的领导。与此同时,在吸收各地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法令法规,创立了崭新的税收制度。中央苏区的税收虽然比较幼小、甚至于显得比较粗糙,不够完善,但它的性质已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政权的苛捐杂税,而是体现了新型的人民税收的特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了不起的变化。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及实施,促进了苏区革命政权的建设,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革命战争的给养需要,同时为苏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条件,在中央苏区的经济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一、苏区早期的税收中央苏区的税收,是在工农武装割据的情况下,随着红军的扩大,红色政权的建立,土地革命的进行,根据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一)井冈山斗争时期井冈山时期的革命政权建立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村、穷乡僻壤,人民贫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着主导地位,商业处于停滞、衰落状态,不具备征税的条件。加之红军流动不定,没有固定的后方,根据地政权的供给没有稳定的来源。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根据土地革命、游击战争和根据地的流动性特点,“实行主力红军筹款自给的方针,财政收入以打土豪筹款为主要来源,按照土地革命总路线的要求,实行区别对待的筹款政策,对地主豪绅进行没收罚款,对富农和大中商人实行捐款”。主力红军所需款项,取之于敌、取之于白区和边沿区,既不加重根据地群众的负担,又使红军的供给无匮乏之虞。在农民分得土地,生产恢复后,开征了土地税。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税率征收:15%、10%、5%,以*9种为主。由于“遂川、酃县、永新各一部在割据区域内,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因此,在征收土地税过程中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经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可免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在此期间没有开征工商税,当时党和工农政府提出的口号是,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苛捐杂税,免除贫苦民众的纳税义务,给群众以休养生息。(二)赣南、闽西苏区时期1929年初,红四军在向赣南进军途中发布了军长朱德、党代表毛泽东署名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宣布“苛捐杂税,扫除干净”,确立“累进税法,最为适用。”同时又以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军党部的署名发布了《共产党宣言》,提出了十大政纲,其中第九条是“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布告》和《宣言》所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以及提出实行统一的累进税法,为苏区早期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政策依据。1929年10月前后,赣西南的东固、延福成立了苏维埃政权,为保障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的给养,征收了农业税和商业税,对“农民的收获,除供给终年食用外,以其剩余,用累进的方法征收(谷一石征一桶,二石二桶,三石四桶)”。“对负贩征收极低之税(集圩营业者),商店亦按照累进税征收”。在赣西南和赣南部分地区如于都、宁都、瑞金等县开征了土地税、屠宰税、房租税等。在闽西,1930年2月召开的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统一全县税收,厘定财政用途”,在县政府之下组织财政委员会,管理财政税收。同时通过税章及规则,对“商人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实行征收所得税”。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也于这年2月通过了《税收问题决议案》,废除苛捐杂税,规定减半征收店税和圩场摊子税。同年3月,闽西召开*9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统一财政,厘定税则,限制开支,确立预算制度,建立财政独立基础”。闽西各地征收的税种、税目都不统一,规定财政收入为三种:一是土地税(含田地、山林、店房地基税),二是商业累进税,三是公产。并规定“一切税收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一征收”。1930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发了《暂行税则条例》,9月召开的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暂行税则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田地税、山林税和营业所得税、摊子税、店房地基税等,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统一了苏区的税收。二、统一税政和《暂行税则》的颁布实施(一)统一税政的必要性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前,革命根据地的财税各自独立,各自为政,各地自筹自给,分散管理。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根据地经济落后,人民生活贫困,不具备征税的条件。为克服财政困难,实行主力红军筹款自给的方针,财政收入以打土豪筹款和捐款为主要来源。按照土地革命总路线的要求,实行区别对待的筹款政策,对地主豪绅进行没收罚款,对富农和大中商人实行捐款。同时,取消南京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保护人民利益。随着根据地的稳定、巩固及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各地相继开征了一些税种,以弥补财政给养的不足。虽然,征收的税收成为苏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来源,但由于各自为政,税收制度分散独立,不利于苏区革命战争的进行和经济建设的统一发展。随着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1931年9月以后,赣南、闽西两大苏区连成一片,革命、经济形势和条件有了较大的好转。一是中央苏区政府的成立,为统一税政创造了条件;二是苏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征收农业税和商业税奠定了物质基础;三是革命战争迅速发展,红军不断壮大,需要集中较多的资金,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统一财政和税收制度不仅有了需要,而且有了可能。各地分散独立的税收制度和办法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统一税政问题便提到了议事日程。(二)《暂行税则》的颁布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9次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审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决议指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的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同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共同签发了《暂行税则》。该税则共5章22条,规定税的种类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并确定了各税种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从而*9次统一了中央苏区所辖范围的税收种类和政策。同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还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除明确统一的苏区财政预决算制度和有关事项外,对收税机关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指出:“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但每年或每季开始征收税款,必须接到中央财政部开始收税的时间与手续等的规定的通令,才能征收,中央财政部得指定银行,代理收税。”《暂行税则》和《暂行财政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苏区统一的税收制度的创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税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开始长征后中断),但却为各革命根据地及后来陕甘宁边区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乃至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树立了成功的范例。(三)《暂行税则》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暂行税则》颁布后,各地按照中央统一的税则执行,对城市圩场的商店工厂作坊,立即进行营业登记,发给营业证,进行统一管理和收税。《暂行税则》的基本内容和各税种的具体征收办法如下:商业税,即商业累进税,又称商业资本税、商业所得税或营业税。对商人的营利收入按资本多少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起征点为200元,商业资本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税。税率分为13个等级,200—300元的为2%,80001—100000元的为18.5%,10万元以上的税率另定。征收期每年分为两期,但属于季节性的生意,则于生意结束时征收。对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农业税(包括土地税、山林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数,以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出每人每年收获数与生活必需的支出,再规定出向每人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额。农业税未规定统一的税率,只是规定了一个征收的原则,各省苏维埃可依据这个原则,按照当地情况定出适当的农业税率征收。《暂行税则》附发了江西省的农业税征收办法,作为各省的参考。江西省农业税的税率分为12个等级,以干谷4石以上开始计算征收,全家每人平均收获干谷4石的税率为1%,15石的税率为16.5%。雇农和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税。对于富农,则从2石起开始计算征收,税率为1%,以上类推。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月至2月开始征收,收税时依照税率规定向各家征收每人应纳税额。工业税,又称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对其利润征收。为了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行免征工业品的出厂税。《暂行税则》规定工业税税率另行制定,须比商业税为轻。但在具体征收中,一般是比照商业税的税率并入营业税征收,没有另定工业税税率。《暂行税则》实施一段时间后,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苏区中央局于1932年6月提出,为保证红军主力全力投入战争,决定取消红军主力“分散筹款”的任务,“使红军用全力于决战方面”。在这一新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革命战争的经费和红军的给养,使革命战争得以继续进行,必须增加财政收入,一是发行革命战争公债,二是调整税收,提高征收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7月13日发布第7号命令,对《暂行税则》进行了修订。命令指出:“本执行委员会鉴于目前革命的需要与保障革命的胜利起见,因此必须变更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所颁布的暂行税则的税率。”新修订的《暂行税则》与以前的比较,税率和减免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如商业税,一是将13个等级调整为14个等级,最低税率由原来的2%调高到6%,*6税率由原来的18.5%调高到25% 。二是将起征点从200元调整为101元,征收期从原来的每年征收2次调整为每月征收1次,季节性生意从原来生意结束后征收改为按次征收。三是对肩挑小贩由原来的一律免税改为资本在100元以上者就要收税,取消了原来对肩挑商的免税规定。农业税则规定对过去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同时扩大了对雇农、雇工享受免税优惠的范围,并附发了江西省新的农业税税率表,供各地参照执行。江西省新的农业税不但将起征点从4石调为3石,而且规定收干谷3石的税率为4%,15石及以上的税率为18%,均比过去有较大提高。由于税率大幅度提高,加重了一般农民特别是商人的负担。比如,资本在201元到300元的小商人,税率由2%调到7%,负担增加了2.5倍;资本在3001元到5000元的中商人,税率由6.5%调到12%,负担增加了84.6%;资本在80001元到100000元的大商人,税率由18. 5%调到23%,负担增加了24.3%。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继《暂行税则》修订之后,结合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人民委员部对税制又进行了多次调整,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一)充实完善征收政策在税收的征收中,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执行政策和征管力度也不一样。据1932年8月9日瑞金县委7月份工作报告称:商业税,现在各区没有进行,只有城市已经进行,登记了资本的商店132家,已收了的127家,收得税款366.015元,还有5家商店未收。同年10月8日,瑞金县在9月份工作报告中称,已登记了商店资本178家,收到税款1443元,还有300多家未登记。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一是严格征收办法。针对商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1932年12月5日发出第11号训令,着重提出了加强商业税征管和检查的要求,规定在开始征收商业税的地方,*9步要召集商人会议,说明商税意义与收税办法;第二步将商业登记表及每月营业调查表印发各商店填写,限期交县财部;第三步着手检查商店资本及生意总额;第四步对查出的以多报少、偷漏税者,将店东逮捕禁闭,并处以税款5倍到10倍的罚款;第五步发给营业证,以后即按月收税。1933年4月21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又发出《关于整顿商业税收问题》的第18号训令,对商业税进行整顿。进一步强调:“商业税是国家财政主要收入之一。当此革命战争向前开展,战费日益浩大的时候,整顿商业税收,向商人收足税款,供给红军作战,是我们当前的紧急任务。”规定对商业税的征收,首先要严格登记资本,限期交税务科,以便进行检查。第二必须查实生意数量,对可疑者即派员前往查帐。帐目如实的则扣算税款,限期交清。第三对每月生意只有一二百元的小商店或摊寮,按月确定税款征收。第四对屠户营业税,必须先收税后盖印。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科必须赶快将各县、区税收人员找好,加紧努力,认真收税”,“要时时刻刻采用各种方法去对付商人舞弊,……要用极大努力将各城市、各圩场各种营业税按月收齐,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完成战争的更大胜利。”各地的土地山林税也没有完全收清,短少很多。针对土地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1933年4月19日发出第17号训令,要求各地迅速设立土地税检查委员会,依照土地税山林税征收细则收税,看“有没有漏税,或以多报少的,有没有贪污舞弊或私做人情的,免税减税的有多少,是否正当减免”,要“以区为单位设立土地税检查委员会”,进行“彻底密查”,“无论如何在五月半以前,必须将当年土地税山林税扫数收清,不得延迟。”各地按照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的统一要求,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税收的数量有所增加。据赣县县委1932年10月的“赣县筹措经济供给红军战费情形表”反映,当时茅店营业税委员会从8月13日至9月30日,一个半月时间就征收税款(大洋)3661元,占全县三个月筹措红军战费总数的29.6% 。营业税按一个季度推算,与财政收入同一口径比较,当时营业税约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0%左右。二是完善计税办法。1932年8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对资本和营利的计算等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关于资本的计算,规定“凡该店股金、公积金、未作存[款]数的店房,以及一年以上之长期存款,都应算作资本。上列资本数以该店上年盘结簿为凭。老店依靠信用资本用空或资本无帐簿可凭者,由征收员按照其生意大小、周转快慢斟酌估计其资本数额。”怎样估算其资本?该征收细则举例作了说明:生意大的资本大,生意小的资本小,同样大小的生意其周转快的资本小,周转慢的其资本更大,如某两店周转,同是一个半月一次,但一店做生意两万元,其[资]本必为二千五百元,又一店做生意五万元,则其资本必为六千二百多元。又如某两店生意一样是做一万元,但一店一个月周转一次,其资本则为八百元左右,另一店资本两个月周转一次,则其资本必为一千六百元。“外埠商人坐地采货之行寮,以每次办货总值或每年办货总值,按其周转快慢为标准,决定其资本数额。”1933年4月21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第18号训令又补充规定:“凡小店及摊寮小商,多无簿帐可凭,资本无以查实,应以每月所做生意为凭,凡生意满一百元的即要按照资本一百元的税率收税(自己肩挑小贩不收税),不得藉口资本不到一百元企图免税。”关于营利的计算,规定:“所谓营利,是指商人贸易所得之全部毛利,非指除开销后之红利。在新簿记未采用之前,商店营利之决定不能根据盘货为凭,要根据它的交易总额,按照各业生意利息之高低计算之” ;“各商号营业数额多少,以该号之银钱日记簿内每日现市总数为凭,并参照卖货帐、进货帐及上年每月平均营业数额,以防止商业之假帐舞弊,其小商店无帐簿可凭者,由征收员斟酌估计之。”关于税额的计算,一般在核实其资本营利的基础上,按资本大小找适用税率,资本大的税率高,资本小的税率低,再按适用税率乘以实现的营利(毛利),资本大营利多的税重,资本小营利少的税轻。其计算公式是:应纳营业税额=营利额X适用税率。从而对商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三是明确征免界限。首先,在征税品目方面,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1932年8月26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几种商业品减税问题》的第20号命令,提出“为使苏区生产品出口,充裕苏区经济以及便利群众的日常用品和军用品的供给……彻底粉碎敌人的围攻及经济封锁,以完成江西全省的首先胜利起见,特决定某几种进出口的日用品和军需品暂时施行减税的办法,以资奖励。”规定:凡是从苏区将出产品如谷米、豆子、菜油、木、烟、纸(粮食不够的地方例外)等农产品运往白区发卖者,一律减收半税;凡从白区贩运盐、火柴、棉花、药品、医药器具、钢铁、手电筒、电池等到苏区者,也一律减收半税。其次,在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人员方面,中央苏区有一系列的规定。1932年8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就政府工作人员减税问题发出命令,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即父母妻子)可按照应纳之国税税额,减收半数,用以减轻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庭经济的负担”。1933年9月1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新的《农业税暂行税则》,除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军家属等继续实行减税政策外,还对雇工和工人分田者享受免税的政策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雇农及陆上苦力工人本身及其妻(或夫)与子女免税;水上苦力工人本身及其妻(或夫)免税;店员、手艺工人、纸业工人及其他产业工人分田者本身免税。1933年11月8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第4号通令,对农业税减税免税问题又作了补充规定,重点对红军家属实行减免税,如规定:“凡红军部队独立师团、游击队、警卫连、保卫队、关税检查队、红军学校及军事机关如军医院、兵站等指战员、长期夫子及工作人员都照红军优待条例,本身及其父母妻子和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免税”。随着战争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彻底粉碎敌人围剿,保证红军给养,各革命团体、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工人群众纷纷请求不享受减免土地税的待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4年8月1日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批准大家的请求,对各级政府及革命团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再减免土地税,对红军家属则仍免征土地税。(二)根据需要调整税收一是补充税目。在1932年8月发布的《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中,对营业税的征税品目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如屠宰、刨烟与洋货、药材、打铁、照相、打银店等行业属“甲等”,其营业利润率为30%;布匹、木材、书店、鞋店等行业属“乙等”,其营业利润率为20%;油盐、粮食行业属丙等,其营业利润率为10%;豆行、米行、烟行等属丁等,其营业利润率为5%。但是,对有的品目如酒馆饭店之类又未列入,对屠宰税的征收也不一致,有的屠商将税负进行了转嫁,造成征税的不平衡。为改变这一状况,1933年3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7次常会作出决议,发出第15号布告,对屠宰、刨烟营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对酒菜馆行业征收营业税。各级苏区政府立即开展向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江西省苏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行委员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屠宰、刨烟、酒菜馆、打银店营业税加重,是为了抑制私人资本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轻工农负担,与国民党苛捐杂税不同,这一点要向群众宣传解释 。”同年3月26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兼省财政人民委员部部长曾山签发给县区各级财政部长的指示信,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财政部应马上讨论迅速执行,如故意延迟定给严重处罚。”特别是对屠宰税,要求向屠案老板说明“不许将税负转嫁到工农群众身上”;“征收屠宰税要打印,登记各店杀了多少头猪”;“各乡亦应委托乡苏主席和代表或乡苏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登记各农村中的屠案老板杀了多少猪,以便照章纳税。”二是征收店租。店租即房租税。1930年闽西与赣南两块根据地联片前曾征收了店房地基税,税率为10%。店租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由商家代交。中央苏区成立后,对店租没有废除,不少地方仍在征收。随着战争开支的需要越来越大,临时中央政府对店租征收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了。1932年10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战争紧急动员》的第12号令,指出:苏区城市店租虽已陆续征收,但在“一般圩场之店租与商业税尚未进行征收,减少很大收入”。对未征收的必须立即征收,以开发财源,充分筹划战争的经济和粮食,及一切军用必需品。同年12月5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第11号训令,要求各级财政部及税收人员接此训令后,立即开会检查过去的工作,并讨论具体计划,在12月内如数收齐各县城市与各大码头、各圩场的商业税和店租。对中央的指示,各地执行是坚决的。如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委会于1933年3月4日通过《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提出“店租未收的地方要马上收,各圩场的要马上收。”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在当年三个月(2—4月)的财政经济计划中对各县市均安排了店租收入指标,如规定兴国县“三个月应收到商业税、房租一千五百元。”博生县“三个月应收到商业税、房租、山林等税款二千四百元。”对尚未征收店租的如宜黄、乐安等县,则要求“马上建立”收税。三是征收关税。为了粉碎国民党军队对苏区的进攻和经济封锁,调剂苏区生产品和消费品的供求,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2月26日召开第36次常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人民委员会于同年3月颁布《关税条例》, 建立关税制度,确定在15个县边境水陆要冲设立24个关税处。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5月11日发布《关税征收细则》。苏区关税分为3种,由苏区出口的货物征出口税,运入苏区的货物征进口税,通过苏区边境的货物征通过税。关税只征收一次,凡持有进口出口或通过凭单者,经过其他税关,不再征税。关税税率由中央统一规定,以按照苏区需要程度统制货物的进出口为目的,税率*6为100%,最低为2%。苏区需要的进口货物税轻甚至免税,不需要的则税重;出口货物苏区有多的税轻,苏区不够的税重;苏区必需的则禁止出口。部分进口货物的税率是:中药、杂布3%,西药5%,洋货5—10%,海货10—20%,黄烟、香烟、酒、绸缎、化妆品50%,木、竹、纸、洋参、香菇、迷信品100%,盐、洋油、棉布、米谷、石灰、铁、药材、办公用品、电池等免税。部分出口货物的税率是:木、竹、纸、香菇3%,黄烟2%,茶叶、花生、黄豆、樟脑3—5%,家禽、猪5%,煤30%,钨砂50%。关税计税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对货物无一定规格的,采取按发票金额从价计征,其应纳税款等于应税货物价值乘以适用税率;另一种是对货物有一定规格和装置的,采取从量计征,即按装载货物的高、宽、长的尺寸算出立方求出货物的数量征税,其应纳税款等于应税货物的数量(计数或重量)乘以单位税额。对关税实行报关检验制度。《关税征收细则》规定:“各种货物过关,无论大商小贩合作社,无论陆路行船,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由何处来往何处去,及运货商号等项,报告关税处,请求派员检验,除免税品外,均须按照税率表过税,税款由运货人交清。未交税或交税未清者,将货扣留,不准其进口出口或通过。”四、中央苏区税收事业的发展(一)加强税务机关建设税务机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各项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对税务机关的建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一贯十分重视,在各级财政人民委员部中设立税务部门,专门从事收税工作。1932年8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通过《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对税务机关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之下,设立税务局;在省、县财政部设税务科。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是苏区税收工作的领导机关,李六如、陈笃卿曾先后担任局长;税务局下设农业税、商业税、关税等科;税务局在国家登记局未设立以前,兼管理工商业之登记事项。省、县两级财政部税务科设科长一人、税务员三人。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税收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税务机关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1933年3月2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会通过、由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签发修正的《省县市区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要求加强税务机关的人员配备,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修正纲要规定:省财政部的税务科配九人至十三人,县财政部税务科配五人,区财政部和市财政科设商业税征收员一至二人,在农业税征收时,另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三至五人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税务科或税务员负责掌握商业税、土地税、山林税之征收、整理、调查、登记并检查和指导下级税收帐目与工作。税务科之下分农业税股、商业税股、记帐员等。自此,苏区各级税务机关得到巩固和加强,推动了苏区税收工作的开展。(二)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一是建立征收管理制度。1932年9月13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第6号训令指出:要建立和整顿税收制度,“特别要注意到的就是怎样使租税数额增收快缴,怎样消灭减报漏税舞弊现象,怎样开发新的租税来源,怎样取得工农群众的拥护与帮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先后制定了有关制度,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凡投资者须先将资本的数目、公司章程或店铺名称、经营的事项、经理的姓名详细具报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经营证即可按照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改营他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为控制和掌握税源,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随后颁发了《工商业登记规则》,对工商业进行登记、发证,规定各项商业买卖、营业者,一律要向当地县政府登记,领取营业证,无营业证者不得营业。登记项目包括:“营业字号及所在地;股东姓名籍贯;经理姓名籍贯住址;(4)何种营业或制造;(5)雇用几人;(6)资本多少;(7)开办年月;(8)上年每月平均营业额或生产额。”对工商业登记的规定,各苏区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1932年3月,福建省*9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财政与经济问题决议案》指出:“各城市商店、工厂应马上举行登记,填发营业证,以便随时考查,并可以为收税的凭籍”。同年6月,江西省*9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财政经济问题决议案》,指出:“各城市的圩场之商店工厂作坊,立即举行营业登记,发给营业证,以便进行收税。”1933年江西省苏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委会又作出决议,要求“无论纳税的免税的都要登记,领营业证,无营业证者不准营业。” 为了使征收机关对税源做到心中有数,还规定了营业调查制度。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在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第18号训令中提出:“调查生意及收税时不必税收人员自己亲到各店,可于每月二三号起发出营业调查表,嘱各店自己照实填报,盖章负责,此调查表限他们两天或三天填好送来,不填者即照一月加倍收税。此调查表送来后,税务科审查可疑者即派人前往查帐。如认为无甚可疑即将调查表数目填在商业税分户帐上,扣算税款。”为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收检查工作。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1932年8月颁布的《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征收员有检查纳税商号各种帐簿之权,无论任何纳税商人不得匿藏簿帐,拒绝检查,否则以抗税论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商店资本及生意总数”;“检查资本时主要以上年盘货簿及来往簿为凭。老店资本用空及小资本无帐簿可凭者,概以生意大小为估计资本之标准”;“查实生意数量,主要是查他的银钱簿、卖货买货簿互相对照,但须考察其笔迹与墨迹及帐簿边痕的新旧,以防假造。”至于检查方法,主要有重点检查、突击检查、派员巡查等。重点检查“可于每条街中择五七家比较调皮比较大及比较可疑的商店,集中人手力量去检查,不必家家照例,致延时间;突击检查“可以收税后经常突然间去检查某几家商铺帐簿,这个月查那几家,下个月又查这几家,有时也可以查一查一月份二月份或去年之帐,如有调查表与帐簿不符者,即须严厉处罚(如扣留封店罚款等)”;派员巡查主要针对屠户营业税,“必须先收钱后盖印。由税收员指定某适中地点令各屠夫将猪送来盖印,盖印后才准出卖。一方面盖印,另一方面即派人巡查 。”二是明确税收管理权限。中央苏区成立之初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明确规定:“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1932年8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又发出《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第15号训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自应由国家统一征收。1932年12月16日财政部又发出《统一会计制度》的第12号训令,针对收钱管钱用钱混在一起的状况,提出将收钱的、管钱的、领钱的、用钱的四个机关分开,不再混在一起。“收钱机关(税委与财政部)只准收钱,收到了款,分文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自由动用库款或埋伏短报者严办。领钱机关(即各级政府、各部队各级司法教育机关)须按月作预算,按照系统送交本部(支配机关)批准,发给支票才得向国库领款,否则不给支票。”这一训令的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为征税机关,收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其他部门不能行使收税职能。三是严格实行税收监督。对内,加强对收税人员的管理和监督。1932年8月发布的《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定:“营业税征收人员,由该管政府财政部指定,该部长要随时予以监督和督促,如发现有舞弊怠工情形,即由该部长撤换或惩办之。为防止缴收人员徇私舞弊起见,各处财政部得随时派人检查各商号资本、营业状况、交税数额等与征收帐目对照。”1933年5月11日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关税征收细则》也规定:“各征收人员,除照税率征收外,不得额外勒索,借故留难,如查有此等舞弊及贪污情事者,撤职查办。”当时,为了在财政上保证革命战争的给养和供给,保证苏维埃政权的正常运转,对税收工作人员如有贪污税款、敲诈勒索等舞弊行为的,从严惩处,是完全必要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就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可见当时的财政制度是很严的。对外,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者。1932年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的第11号训令指出:“查出有以多报少者,即须将该店东逮捕禁闭,并照该店应出税款加五倍或十倍处罚,以警其余。”对故意破坏税收的奸商从严惩办。1933年7月《红色中华》“防止奸商破坏苏维埃经济”一文报道:“会昌城市区在集中一切财力来充实战费争取革命战争全部胜利的当中,对于各种税收都有相当的收入。最近检查屠宰商业税,查出了奸商钟寿长瞒税不报,私自发卖,经依照条例罚款五倍后,又查出该奸商成份是地主,于是又证明了他是故意破坏苏维埃,随即被区苏[维埃]将他扣留,判罚了大洋一百九十元,以示惩戒,并警醒其他奸商。”这种严密的监管措施,对当时树立财税部门的权威,维护税收秩序,执行税收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促进苏区经济的发展中央苏区的税收,贯彻了革命和阶级利益的原则,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9,革除国民党军阀政府压榨人民的财政制度,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第二,按资本大小设计税率,把纳税重担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对于被剥削阶级和最苦阶层的群众,则免除其纳税的负担。这一征税原则的执行,给了苏区人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从而促进了苏区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征税,保证了苏区财政的经常收入,为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夺取革命胜利作出了贡献。特别是1933年3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之后,在苏区15个县的24个边境水陆要道建立了关税处,征收关税,调节了苏区的输出入物资,保护了苏区经济发展,增加了苏区的财政收入,对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保障革命战争的给养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当年赣县茅店关税处工作人员回忆介绍,茅店关税处成立之后,“税收更多了,赣州各地的商人逐渐都知道苏区对商人的政策,不没收他们的商品,公买公卖,如要运往苏区内部,关税处还给打路条,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且还能赚钱。这样一来到苏区的商人就越来越多,商船也多了。赣州有时一天就来四五十条大船。……关税处每月平均都能收税一万多光洋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出中央苏区,开始著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苏区的税收制度及其实践被迫中断,但是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为后来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树立了范例。五、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特点中央苏区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中国土地革命的性质、对象、任务和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因而带有当时时代的鲜明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强烈的政治性清朝政府被推翻后,各派军阀连年混战,封建割据,各霸一方,为了扩充实力,中饱私囊,对人民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更是捐税沉重,名目繁多,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首先把动员群众反对一切苛捐杂税作为政治行动的重要纲领之一,以此唤起民众,引导广大群众向国民党反动统治作坚决斗争,建立人民政权。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9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提出:“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采取统一的累进税,目的在于扫除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层层盘剥的虐政,使劳动人民减轻负担,休养生息,恢复经济,并抵制私有制,发展公有制。更重要的是为了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只有巩固政权,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各项经济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对这个问题,当时各级苏维埃政府是看得很清楚的。1931年2月26日发布的闽西苏维埃政府关于统一财政问题的第21号通告就指出:“革命的政权(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在反动势力四面环攻的现在中国环境中,要保障其能够巩固的与反革命势力战争,取得斗争胜利,向外发展,统一财政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在目前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一致进攻苏维埃红军底下,整理财政,充裕府库,以应付斗争,更成为目前巩固苏维埃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中央苏区实行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起到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团结人民,积极开展土地革命,共同建设苏区,支援红军和革命战争的作用。2、鲜明的阶级性苏区税收的负担主要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对贫雇农和最苦阶层则实行免税或减税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9次会议《关于颁布税则的决议》指出:“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红色中华》第27期刊载的《关于征收税收问题的意见》一文对此原则解释说:“国民党的税收,是无限量的榨取工农群众的血汗,以进行其屠杀工农的军阀混战,尤其是用大批的款项来进攻革命,进攻苏维埃与红军,或以饱军阀官僚们的私囊,供他们奢侈生活的浪费。而苏维埃的税收则是以阶级原则来决定的一种统一的累进税,纳税的重点是放在剥削阶级和富农身上。而对于被剥削者阶级则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纳税义务。”1934年1月24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与革命的原则之上。因此苏维埃的财政来源,乃是:向一切封建剥削者进行没收或征发,税收,国民经济事业的发展。……苏维埃的税收是统一的累进税,……税收的基本原则,同样是重担归于剥削者。”苏区税收制度的阶级性突出体现在税收减免政策和税率的适用上。如前所述,只有贫雇农、红军家属、革命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到减免税政策,地主、富农、资本家不仅不能给予税收减免,在一些税种上还要加成征收。如1932年7月13日修改的《暂行税则》第三章关于农业税的第七条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出每人每年的收获数与生活必需的支出,根据此标准,再定出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但富农则按劳动力来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计算收获与纳税标准。”1932年7月13日公布的《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一般农民交税从3担开始计征,而富农则从1担开始计征。《土地税税率表之解释》规定,“贫农中农分田每多一担则税率累加百分之一(即每担加收一升),如分田四担的,税率百分之五(即每担收税五升)至百分之七点二(即每担加收七升二合),分田五担的则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点二。富农每多分一担田税率则累加百分之一点五(即每担加收一升半),如分田四担的税率为百分之八点五至百分之十一点三,分田五担的则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点八。”在税收问题上这种按阶级区别对待的政策,与当时中央苏区党的政治纲领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是相一致的。3、明确的目的性苏区建立税收制度征收税收的目的性是很明确的,就是保障革命战争的给养与供给,保护公营和合作社经济,促进根据地经济的发展。1932年7月13日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的第7号命令指出:“革命战争向前发展中继续的得到了伟大的胜利,夺取中心城市完成湘鄂赣几省革命的首先胜利,以扩大反日反一切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战争,争取全中国革命胜利,这是革命的当前主要任务。为要完成这个任务,充足革命战争的经费和红军的给养,是保证革命战争继续胜利的一个主要条件。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毛泽东在1933年8月12日至15日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的报告中也强调指出:“在现在的阶段上,经济建设必须是环绕着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的。革命战争是当前的中心任务,经济建设事业是为着它的,是环绕着它的,是服从于它的。”苏区的税收,首先是保证红军的供给。打土豪、富人捐款、发行公债等,这些办法只能是临时的、应急的和部分的,只有税收,才能为红军的供给提供稳定的来源。其次是保护和促进苏区经济的发展。在《暂行税则》中明确规定,对工业采取轻税政策,工业所得税税率要比商业税轻;对合作社经济采取支持其发展的政策,如对经县苏维埃政府批准建立的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可由县政府报告省政府,许可免税。为鼓励开荒种地,对开垦荒地的农民按撂荒年限分别给予一到三年免征土地税的优惠。关税税率的制定,更是体现了保护根据地经济发展的原则,哪些货物税轻,哪些货物税重,都是根据苏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目的十分明确。4、严肃的法制性 中央苏区的各项税收制度,都是用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发布的,带有苏区税制初创时的特点,具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凡涉及到税收政策的事项,中央政府和财政人民委员部都用法令法规或条例细则的形式公布出来,以保证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权威性。除《暂行税则》和修订后的《暂行税则》外,中央政府还先后发布了土地税征收细则、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农业税暂行税则、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关税征收细则等,这些都是法规性文件,是苏区税收工作得以开展的法定依据。二是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多采取命令或训令的形式发布指令,加以强调,坚决执行。《暂行税则》公布后,为使这一税收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其严肃性,中央政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采取了许多措施。1932年8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就统一税收问题发出训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自应由国家统一征收,以前各级政府对于各种税收都系各自征收,归入各级统计,作为一种日常收入,从未另外报解中央,如此一方面使国家无从知道各地税收确数,另一方面对于各级帐目之检查也发生许多困难,因此,本部决定从八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租、矿产资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都应另立帐簿,如公债款一样,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累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并须按月将收入情形详细报告,以便审查。”同年9月13日,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第6号训令,对忽视税收工作的现象提出了批评,指出“这种现象现在无论如何不能一刻再继续下去了,各级财政部必须从今天起把各种租税,如土地税、商业税、店租、矿产租金及以后中央所颁布的各种租税等限期整理,按月征收,税款报解中央,以裕国库收入。”1933年4月21日,财政人民委员部就整顿商业税问题发出第18号训令,认为过去商业税征收中出现的缺点很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级财政部与税收人员对商人的阶级妥协,因此,促成今年以来税收大大减少的坏现象(当然主要原因是由于经济封锁),结果妨害到战费的供给,这些阶级妥协的行为,客观上是帮助了反革命。”如此尖锐的措辞,促使从事税收工作的机关和人员警醒,“用极大努力将各圩场各种营业税按月收齐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完成战争的更大胜利”。(二)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历史地位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特点是随着中央苏区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发展而显示出来的。这些特点体现了中央苏区所创立的税收制度及其实践在整个人民税收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1、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税收的一次初步尝试苏区的税收是为着建设和巩固红色政权而开展起来的。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苛捐杂税截然不同,苏区税收一切为了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本质特征的萌芽。在没有任何经验和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新生的人民政权从人民的事业出发,以勇于开拓的革命精神创立人民税收制度并大胆实践,这是前无古人的尝试,是了不起的贡献。2、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财税工作的一次伟大实践中国共产党有组织、有目的地领导开展税收工作,严格地说是从中央苏区开始的。中华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苏区范围内统一领导税收工作的开始;《暂行税则》等一系列税收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形成;中央苏区税收工作的实践及其经验教训,为中国共产党成功地领导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乃至新中国的税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3、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及其实践,为新中国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财税工作的骨干在艰难困苦的岁月里和流血牺牲的战斗中,中央苏区的财税干部一手拿枪同敌人战斗,一手拨算盘向纳税人征税,涌现了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在坚苦卓绝的斗争中,许多人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中央苏区税务工作者的勤奋和努力没有白费,在实践中他们迅速成长起来,成为懂政策、知财税、会管理的专才,新中国成立之初财税战线的领导干部有很多就是从苏区和后来革命根据地成长起来的财税工作者。“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省、市税务局的领导骨干,多数是来自根据地和老解放区的税务部门。”他们的工作业绩和经验以及从经验中总结提升出来的财税理论,成为一代又一代财税工作者的“教科书”,使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得以后继有人。4、在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创立及其实践中形成的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革命精神,是广大税务工作者的宝贵精神财富在废除封建社会税收和国民党反动政府苛捐杂税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苏区人民建立起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崭新的税收制度,并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付出了坚辛甚至生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革命、敢于创新的精神。这种精神源于“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正是这种精神,激励和鞭策着广大税务工作者一代接一代、为着人民根本利益兢兢业业地战斗在税收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在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对税收规律性的认识不足,加上“左”倾错误的影响,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度不同地带有“左”的色彩,如在税收上加重商人负担,对富农和一般农民在征税上区别对待,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的公平性,也使苏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不足,是中央苏区税收在初创时期难以完全避免的,是发展中的问题,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及其实践的主流是应该肯定的。这是在研究和评价中央苏区税收及其历史地位时应当采取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六、历史的启示回顾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及其税收实践,对我们今天从事税收工作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从中可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一)为政治、经济大局服务是税收工作的首要前提为大局服务,这是税收的特性所决定的。在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的税收要为人民军队和人民政权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以此推动人民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根据地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是其他财政工具所不能替代的。正因为此,就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人员胸怀全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抓好税收工作,为大局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作为江西这块红土地上的税务机关,要发扬苏区时期税收工作的好传统、好作风,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贯彻落实省第12次党代会精神,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的新跨越收好税、服好务,通过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江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作出贡献。(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税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中央苏区在战争环境和工作条件险恶的情况下都能做到坚持依法收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应坚持依法治税。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方针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法治摆在首位。要坚持依法治税,就要努力实现五个目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同时,要建立四个机制: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保障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支持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重在治内”、“重在治权”的各项措施,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种税收实体法规,坚决反对有税不收和无税乱收以及引税、买税、卖税等违反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杜绝“关系税”、“人情税”,切实做到税收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三)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国有和民营、公有和非公有一视同仁,是税收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在中央苏区时期,税收实行阶级区别对待,对贫雇农轻税或免税,对地主、富农和资本家重税,有其历史原因。这一方面是由于“左”的路线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和残酷的斗争所造成的。对这一段历史,毛泽东在1947年12月25日所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曾经指出:“对于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经济成分采取过左的错误的政策,如象我们党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不许重复的。”回顾中央苏区的税收历史,对当时的一些做法应当有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认识。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税收成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全体公民和经济法人组织都应遵守、履行。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更应严格执行税法。对各阶层的纳税人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税收上应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是国有企业就在税收上违反政策给予某种倾斜、照顾,也不能因为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就违反政策乱征滥罚,加重其负担。在大力发展江西的个体、私营、民营经济中,税收要起扶持、促进和推动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在税收上要实行国民待遇,提供优质服务,以改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平等竞争。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政策减免、税务检查、违章处罚等涉税事项上,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都要实行公平对待,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搞“区别对待”,做到同样简化手续,同样讲求效率,同样优质服务。(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税收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苏区时期,广大财税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为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不畏千难万险,走遍千家万户,把税收一分一厘地收上来,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这种精神是值得后代税务工作者学习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上是不够的。历史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税收的信息化、网络化已成为提高税收效率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如果税收工作还是停留在手工操作、走千家进万户的层次上,就可能造成税收上的“少慢差费”和“跑冒滴漏”。继承和发扬苏区税务工作者的革命精神,必须与新时代对税收工作的新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的职责所在。为了尽到这个职责,就必须以“科技加管理”的求真务实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税收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必须把税收信息化建设放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抓紧税收管理软件的开发、整合和推广应用,加快税务系统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和单位信息联网的步伐,搞好为纳税人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用先进的手段改造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用科学的方法构造现代的管理机制,形成符合税收事业发展规律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新格局,*5限度地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五)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是“带好队、收好税”的根本保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能不能做到依法治税,能不能做到税收高效优质服务,能不能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人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苏区时期,中共党的各级组织是十分重视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力培训财税干部,把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了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姿态和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改进作风。一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的头脑,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要以“两权”监督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严肃税收法规法纪,依法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过程的监督,形成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对违法和违反纪律的税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保持税务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三是要加强对财政税收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市场经济知识,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懂税收会收税的税务干部队伍。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及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财税工作的一次伟大尝试。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没有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也就没有后来革命根据地税收以及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如果说中央苏区税收制度是原创,那么,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就是继承和发展。中央苏区创立的税收制度及其实践,不仅为苏区政权的巩固、发展及红军作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对苏区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推动了苏区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而且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仍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综上所述,可以说,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就已有了雏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税收制度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经受了战火的考验和洗礼,在新中国得到了提升和完善。如果说,中央苏区税收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一颗稚嫩的种子,那么,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这颗种子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茁壮成长起来的一棵参天大树。(作者单位: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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