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及政策取向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作者:饶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范围及效应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惠及范围 截至2005年12月底,青海省国税、地税系统共有纳税登记户117800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24569户,占纳税总户数的20.86%.其中个体纳税登记户总数为95634户,享受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24341户,占个体业户的25.45%.国税系统共有纳税登记户47982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11336户,占总户数的23.63%.其中个体纳税户38774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11213户,占个体纳税登记户数的28.92%.地税系统共有纳税登记户69818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13233户,占纳税登记户数的18.95%.其中,个体纳税业户56860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13128户,占个体纳税登记户数的23.09%.从以上数据看,国税、地税系统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比例分别为23.63%、18.95%,说明国税系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与地税系统相比悬殊不大。但社会保障部门所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人数为90403人,国税、地税系统已经落实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数占其比例为27.18%.由此不难看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仍有一定局限性。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据青海省国税、地税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3月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975人,个体经营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289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86.21%;26户新办企业共吸纳671人,其中23户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89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9.83%;3户商贸纯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82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3.66%;主辅分离经济实体吸纳15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0.3%;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者吸纳下岗人员1860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37.39%,缴纳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吸纳2429人,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48.82%.从以上数据可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的是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个体经营户,比例分别为37.39%、48.82%,这充分表明个体经济不仅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载体。同时,也说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政策取向得以实现。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青海省国税、地税系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情况看,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体现税法的公平合理、促进再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 1994~2002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等政策,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核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对解决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据统计,全省有近一半下岗失业人员因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而无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这显然说明税收制度在体现公平方面还有待改进。 (二)再就业优惠形式比较单一 *9,对再就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采用定期减免形式。比如: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现有服务型企业,3年内定期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等等。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直接明了,但它的弊端在于,容易诱使企业为获得实惠而发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第二,仅对极少数企业和个人带来直接利益,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仅局限于下岗职工、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而将大中专院校待分配的毕业生、社会待业青年、失地农民及其他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 (三)优惠政策界限难以掌握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再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确定征免界限,政策规定的30%、60%占比幅度过宽,而企业生产人员又时常发生增减变化,这一比例经常变动,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 (四)对办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所持证件(下岗优惠证)的真伪无法鉴别 如果对辖区以外持下岗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手续,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但在办理过程中,对这些人员以及再就业优惠证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又无从验证。 (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严谨性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以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出台,同时,还有处理个案问题的优惠政策,没有形成一套完善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因而,随意性大,致使不少优惠政策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过多的政策和行政性文件,一方面给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三、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政策执行部门及上级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 一是建立由劳动、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互通信息,提高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下岗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二是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三是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优质服务的举措。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税收征管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优惠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主要应考虑征管实际情况,提高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否则,不仅会影响优惠政策的效应,也会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为例,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该项政策出台后,减轻了小规模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扩大了就业,但该项政策的出台,缺乏可操作性,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许多基层单位在落实该项优惠政策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初衷不符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该政策的效应。 (三)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再就业人员的管理 一要清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企业,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二要实行再就业人员档案计算机管理,杜绝重复安置下岗人员,以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的问题。三要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四查四看”:查验劳动用工合同书,看有无违反政策短期用工现象;查验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书,看有无假冒下岗失业人员骗取税收优惠照顾现象;查验工资支付凭证,看有无不按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现象;查验劳动保险缴款书,看有无违反劳动法,不给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金的现象。四要建立跟踪管理机制。为保证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应结合正在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跟踪管理机制,不定期下户调查走访,监督企业落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查看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用途,对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纳入动态管理,切实发挥税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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